海关提醒:6月10日起,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

2021-07-02 浏览次数:474

据湛江海关消息,日前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*39号公告,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,公告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。

据悉,此次调整主要有三方面:一是对涉及机电产品、金属材料、化工品、仿真饰品等23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取消监管条件“A”,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;二是对涉及进口再生原料的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“A”,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;三是对涉及出口钢坯、生铁的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“B”,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。

海关提醒企业:根据《*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*五条规定,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,未经检验的,不准销售、使用;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,不准出口。请进出口企业及时关注目录的调整,提前做好相关准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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